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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於 110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施加嚴及新增放流水標準,為了提升水體品質、降低農地汙染風險,修正真色色度、重金屬、氨氮、有害物質等管制項目、限值,而受管制的行業別根據「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總共有 64 種業別(附註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及會議)。

為了減少氨氮排放總量,針對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製革業之生皮製成成品皮者、廢棄物掩埋場和發電廠等 5 種事業,以及石油化學專業區以外之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訂定氨氮管制項目,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部分,增訂氨氮和總氮管制規定(附註2 水質保護網)。

當高色度廢水排入水體中,常導致水體(如:河川)變色影響民眾觀感,針對製革業等 23 種事業及工業區下水道系統加嚴管制真色色度限值,並新增自由有效餘氯管制項目,避免業者因添加過多漂白劑導致水體生物受到危害(附註2 水質保護網)。

從 110 年開始加嚴與新增「氨氮」、「真色色度」管制之事業

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

石油化學業

化工業

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和印刷電路板製造業

發電廠

藥品製造業、農藥等 17 種事業

製革業(生皮製成成皮者)、廢棄物掩埋場

科學工業園區、石油化學專業區

其他工業區

公共汙水下水道系統(適用流量大於 250 CMD)

除了以上事業有加嚴與新增氨氮、真色色度外,從 110 年起也有相關的重金屬、有害物質之規定包括以下事業:

「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
「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
「農藥、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和其他工業」
「石油化學專業區」

重金屬加嚴項目包含:鎘、鉛、總鉻、六價鉻、銅、鋅、鎳、硒和砷等 9 項管制限值,並依排放水量規模區分管制限值,也參考美國聯邦環保署相關法規,加嚴其他重金屬管制限值。

為了能夠進一步提升台灣總體水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民國 113 年與 116 年皆有再次加嚴管制與新增一些特定產業之規定,詳細管制項目可以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查看。